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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201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国家设立国家荣誉称号,授予在经济、社会、国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领域各行业作出重大贡献、享有崇高声誉的杰出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