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2019年)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2019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卫生监督机关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国境口岸卫生检疫机关对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进行卫生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 监督和指导国境口岸有关部门和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对病媒昆虫、啮齿动物进行防除; (二) 对停留在国境口岸出入国境的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实施检验,并对运输、供应、贮存设施等系统进行卫生监督; (三) 对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上的所有非因意外伤害致死的尸体,实施检查、监督和卫生处理; (四) 监督国境口岸有关部门和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对粪便、垃圾、污水进行清除和无害化处理; (五) 对与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有流行病学意义的环境因素实施卫生监督; (六) 监督国境口岸周围内采取防蚊措施的执行; (七) 开展卫生宣传教育,普及卫生知识,提高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上的人员遵守和执行本办法的自觉性。 第二十二条 国境口岸卫生检疫机关设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1至5名,执行卫生监督任务,发给统一式样的执法证件。 第二十三条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持其证件,有权对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的负责人,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对卫生工作情况不良或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单位或个人,提出改… (四)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