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2019年) 第四章 食品、饮用水及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2019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食品、饮用水及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 第十八条 凡供应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上的饮用水必须符合我国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应饮用水的运输工具、储存容器及输水管道等设备都应当经常冲洗干净,保持清洁。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