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2011年)
  3.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201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食品、饮用水及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

第十七条 供应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上的食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①的规定和食品卫生标准。 第十八条 凡供应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上的饮用水必须符合我国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应饮用水的运输工具、储存容器及输水管道等设备都应当经常冲洗干净,保持清洁。 第十九条 供应食品、饮用水的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