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1982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负责人在卫生工作方面的责任是:

应当经常抓好卫生工作,接受卫生监督人员的监督和检查,为其开展工作提供方便条件;

应当模范地遵守本办法和其它卫生法令、条例和规定;

应当按照卫生监督人员的建议,对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的不卫生状况,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在发现检疫传染病和监督传染病时,应当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地方防疫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防疫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