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1982年) 第二章 国境口岸的卫生要求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1982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国境口岸的卫生要求 第十条 做好国境口岸水源保护,在水源周围直径三十米内,不得修建厕所、渗井等污染水源设施。 第九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