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2016年) 第四章 海港检疫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2016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海港检疫 第三十四条 对船舶实施出境检疫完毕以后,检疫医师应当按照检疫结果立即签发出境检疫证,如果因卫生处理不能按原定时间启航,应当及时通知港务监督机关。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