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201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船舶的入境检疫,必须在港口的检疫锚地或者经卫生检疫机关同意的指定地点实施。

检疫锚地由港务监督机关和卫生检疫机关会商确定,报国务院交通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