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2016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201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卫生检疫机关 第十八条 卫生检疫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卫生检疫机关的设立、合并或者撤销,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九条 卫生检疫机关的职责: 第二十条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卫生检疫机关工作人员、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穿着检疫制服,佩戴检疫标志;卫生检疫机关的交通工具在执行任务期间,应当悬挂检疫旗帜。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