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2016年)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2016年) 第十一条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携带人、托运人或者邮递人,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不准入境、出境。 海关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特殊物品审批单放行。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