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2010年) 第七十九条
第七十九条 对染有霍乱嫌疑的船舶、航空器应当实施下列卫生处理:
本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二)至第(七)项规定的卫生处理;
对离船、离航空器的员工、旅客从到达时算起,实施不超过5日的就地诊验或者留验。在此期间,船上的船员除因工作需要,并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外,不准离开口岸区域;或者对离船、离航空器的员工、旅客,从离开疫区时算起,实施不超过5日的就地诊验或者留验。
本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二)至第(七)项规定的卫生处理;
对离船、离航空器的员工、旅客从到达时算起,实施不超过5日的就地诊验或者留验。在此期间,船上的船员除因工作需要,并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外,不准离开口岸区域;或者对离船、离航空器的员工、旅客,从离开疫区时算起,实施不超过5日的就地诊验或者留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