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2010年)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四条 对到达的时候载有鼠疫病例的列车和其他车辆,应当实施下列卫生处理:
本细则第七十一条第(一)、第(三)、第(四)、第(六)项规定的卫生处理;
对染疫嫌疑人实施除虫,并且从到达时算起,实施不超过6日的就地诊验或者留验;
必要时,对列车和其他车辆实施除鼠。
本细则第七十一条第(一)、第(三)、第(四)、第(六)项规定的卫生处理;
对染疫嫌疑人实施除虫,并且从到达时算起,实施不超过6日的就地诊验或者留验;
必要时,对列车和其他车辆实施除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