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2010年) 第五章 航空检疫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2010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航空检疫 第三十七条 实施卫生检疫机场的航空站,应当在受入境检疫的航空器到达以前,尽早向卫生检疫机关通知下列事项: 航空器的国籍、机型、号码、识别标志、预定到达时间; 出发站、经停站; 机组和旅客人数。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