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2010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持有效卫生证书的船舶在入境前24小时,应当向卫生检疫机关报告下列事项:
船名、国籍、预定到达检疫锚地的日期和时间;
发航港、最后寄港;
船员和旅客人数及健康状况;
货物种类;
船舶卫生证书的签发日期和编号、除鼠证书或者免予除鼠证书的签发日期和签发港,以及其他卫生证件。
经卫生检疫机关对上述报告答复同意后,即可进港。
船名、国籍、预定到达检疫锚地的日期和时间;
发航港、最后寄港;
船员和旅客人数及健康状况;
货物种类;
船舶卫生证书的签发日期和编号、除鼠证书或者免予除鼠证书的签发日期和签发港,以及其他卫生证件。
经卫生检疫机关对上述报告答复同意后,即可进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