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201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携带人、托运人或者邮递人,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不准入境、出境。

海关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特殊物品审批单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