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年) 第七章 卫生处理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年) 第六十一条 第七章 卫生处理 第六十一条 卫生检疫机关只有在下列之一情况下,经检查确认船舶无鼠害的,方可签发免予除鼠证书: 空舱; 舱内虽然装有压舱物品或者其他物品,但是这些物品不引诱鼠类,放置情况又不妨碍实施鼠患检查。 对油轮在实舱时进行检查,可以签发免予除鼠证书。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