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年) 第七章 卫生处理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年) 第五十五条 第七章 卫生处理 第五十五条 由国外起运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货物,如果不在境内换装,除发生在流行病学上有重要意义的事件,需要实施卫生处理外,在一般情况下不实施卫生处理。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