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年) 第七章 卫生处理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年) 第五十三条 第七章 卫生处理 第五十三条 卫生检疫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实施卫生处理时,必须注意下列事项: 防止对任何人的健康造成危害; 防止对交通工具的结构和设备造成损害; 防止发生火灾; 防止对行李、货物造成损害。 第七章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