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年) 第六章 陆地边境检疫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年) 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陆地边境检疫 第四十四条 实施卫生检疫的车站,应当在受入境检疫的列车到达之前,尽早向卫生检疫机关通知下列事项: 列车的车次,预定到达的时间; 始发站; 列车编组情况。 第六章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