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年) 第五章 航空检疫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年) 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航空检疫 第四十一条 对入境航空器查验完毕以后,根据查验结果,对没有染疫的航空器,检疫医师应当签发入境检疫证;如果该航空器有受卫生处理或者限制的事项,应当在入境检疫证上签注,由机长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负责执行;对染疫或者有染疫嫌疑的航空器,除通知航空站外,对该航空器应当发给卫生处理通知单,在规定的卫生处理完毕以后,再发给入境检疫证。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