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入境、出境的旅客、员工个人携带或者托运可能传播传染病的行李和物品,应当接受卫生检查。卫生检疫机关对来自疫区或者被传染病污染的各种食品、饮料、水产品等应当实施卫生处理或者销毁,并签发卫生处理证明。

海关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卫生处理证明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