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年) 第一百一十条

第一百一十条 具有本细则第一百零九条所列第(一)至第(五)项行为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具有本细则第一百零九条所列第(六)至第(九)项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

具有本细则第一百零九条所列第(十)、第(十一)项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