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年) 第九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年) 第九章 第九章 传染病监测 第九十七条 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人员、食品、饮用水和其他物品以及病媒昆虫、动物,均为传染病监测的对象。 第九十八条 传染病监测内容是: 第九十九条 卫生检疫机关应当阻止所发现的患有艾滋病、性病、麻风病、精神病、开放性肺结核病的外国人入境。 第一百条 受入境、出境检疫的人员,必须根据检疫医师的要求,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出示某种有效的传染病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件。 第一百零一条 卫生检疫机关对国境口岸的涉外宾馆、饭店内居住的入境、出境人员及工作人员实施传染病监测,并区别情况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一百零二条 凡申请出境居住1年以上的中国籍人员,必须持有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健康证明。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机关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健康证明办理出境手续。 第一百零三条 卫生检疫机关在国境口岸内设立传染病监测点时,有关单位应当给予协助并提供方便。 第九十六条 目录 第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