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年) 第九十五条

第九十五条 受留验的人员必须在卫生检疫机关指定的场所接受留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卫生检疫机关同意,可以在船上留验:

船长请求船员在船上留验的;

旅客请求在船上留验,经船长同意,并且船上有船医和医疗、消毒设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