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18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检疫传染病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时,除采取必要措施外,必须立即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用最快的方法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邮电部门对疫情报告应当优先传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之间的传染病疫情通报,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