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18年)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18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卫生监督 第十八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对国境口岸的卫生状况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 第十九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设立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执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交给的任务。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