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1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接受入境检疫的交通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
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
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
发现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或者病媒昆虫的。
如果外国交通工具的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处理,除有特殊情况外,准许该交通工具在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的监督下,立即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
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
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
发现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或者病媒昆虫的。
如果外国交通工具的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处理,除有特殊情况外,准许该交通工具在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的监督下,立即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