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07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