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07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07年) 第二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的; 入境的人员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不听劝阻的。 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