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07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对国境口岸的卫生状况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

监督和指导有关人员对啮齿动物、病媒昆虫的防除;

检查和检验食品、饮用水及其储存、供应、运输设施;

监督从事食品、饮用水供应的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检查其健康证明书;

监督和检查垃圾、废物、污水、粪便、压舱水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