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新闻机构常驻记者的暂行规定(1981年)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新闻机构常驻记者的暂行规定(198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外国新闻机构要求更换常驻记者,应当提前四十五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自新记者开始工作,原记者停止采访报道活动。 常驻记者及其家属,人员变动,住址变动,都应当申请办理居留证件的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