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201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不适用本条例。

国家禁止发展项目的投资,不适用本条例。计划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规定另行处置。《国家禁止发展项目表》由国务院定期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