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1991年)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199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纳税人在报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时,应当将该项目的投资方向调节税税款落实,并列入项目总投资,进行项目的经济和财务评价。但税款不作为设计、施工和其他取费的基数。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