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1991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1991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