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 第四章 生活垃圾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 第五十四条 第四章 生活垃圾 第五十四条 从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标准使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