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