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