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 第一百零五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 目录 第一百零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