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 第九十五条

第九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

生活垃圾分类;

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

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产生的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应急处置;

涉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其他事项。

使用资金应当加强绩效管理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