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三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 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三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