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 第七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 目录 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