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 第六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目录 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