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 第六十一条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一条 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