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节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节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十五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需要终止的,应当事先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或者采取措施保证该设施、… 对本法施行前已经终止的单位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的费用,由有关人民政府承担;但是,该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土… 第三十四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