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 第五十二条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二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