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节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节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十六条 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 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