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节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节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十四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