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止污染环境。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