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