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 (八)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八) 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七) 目录 (九)